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甲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甲峰(曾用名高晨),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勇
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甲峰(曾用名高晨),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甲峰及其辩护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高甲峰从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郑州东风路文博东路兰堡湾办事处租赁一辆白色艾力绅东风本田轿车(牌号为豫A5DN25,车辆所有人郭某)。2014年3月22日,高甲峰用假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经李某某介绍,由党某及李某甲将该车抵押在灵宝市故县镇徐某某处得现金16.5万元,李某甲、党某、李某某扣除各种款项后高甲峰分得8.95万元。2014年6月4日晚,该车辆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强行收回。经评估,该车价值27.2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甲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租赁协议、车辆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甲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卢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甲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高甲峰无前科,属于初犯,其实施的诈骗犯罪的量刑起点应从低确定;3、被告人高甲峰主观恶性较小,实施犯罪活动是由他人安排,骗取的钱财是为了偿还借款,而非用于个人挥霍;4、被告人高甲峰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89500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高甲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高甲峰从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郑州东风路文博东路兰堡湾办事处租赁一辆白色艾力绅东风本田轿车(牌号为豫A5DN25,车辆所有人为郭某)。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高甲峰伪造所租赁车辆登记证和本人照片、郭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经他人介绍,在灵宝市故县镇以质押该车借款的方式从徐某某处骗取现金165000元,徐某某的儿子徐某扣除8250元利息,介绍人扣除各种款项后,被告人高甲峰分得89500元。2014年6月4日晚,该车辆被河南显通汽车租赁公司强行收回。经评估,该车价值27.2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甲峰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党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车辆行驶证、借条、车辆登记证、说明、抓获经过等,证实了被告人高甲峰诈骗的事实;
3、被告人高甲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赁车辆并伪造身份证及车辆产权证明,将车辆质押以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甲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甲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甲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甲峰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甲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甲峰违法所得156750元,追退被害人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林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