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一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颍,曾用名胡丽颍,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毕业,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任临颍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主管会计,住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霞,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高中毕业,2004年5月至2009年6月任临颍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纳,现住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毕业,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漯河南德啤酒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现住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6月24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高中毕业,1996年1月至2010年3月任漯河南德啤酒有限公司销售部门收款员,现住漯河市临颍县(户籍地为临漯河市颍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1999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漯河南德啤酒有限公司成品会计,现住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颍、罗某某、赵霞、陈某某、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日做出(2013)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胡颖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判决结果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赵霞不服,以“原判多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具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原判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建 审 判 员 蔡宁宁 代理审判员 朱 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潇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