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伟,又名张伟,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4号。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9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栗伟到兰考县城关镇司法街29号居民苗某某家卧室中,意欲行窃,后被发现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段某某、贾某、贾某乙、杨某、郭某、贾某丙的证言,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栗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伟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栗伟有前科,酌定可对其从重处罚。栗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悔罪,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 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