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59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某甲,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1999年至2013年6月任谷营乡岳砦村村委会委员、村会计。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甲,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国家对农户实行危房改造补助,兰考县谷营乡岳砦村参与申报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兰考县谷营乡岳砦村申报危房改造12户,岳砦村村干部从乡镇规划中心领取11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中李秋岁补助款直接从乡镇规划中心领取),每户4000元,共44000元。领取后实际发放改造户李某某、李某甲、魏某乙、魏某丙、程某某、魏某丁、侯某乙、刘某某、魏某戊每户1000元,发放李正岁4000元,李某丙3000元,共发放11户补助款16000元。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同村干部孙某某、魏某己、程某甲(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将剩余2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中的8000元五人均分1600元,其余的20000元用于归还村里老账及开支。 2011年谷营乡岳砦村申报危房改造9户,每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谷营乡信用社领取危房改造款,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同村干部孙某某、魏某己、程某甲(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告知改造户领取补助款后每户向村里上交1000元,危房改造户程某丙、冯某某、魏某庚、李某乙、魏登奎领取补助款后上交每户1000元补助款,孙某甲、李某丙两户由被告人魏某某持二人身份证到信用社领取每户6000元补助款,发放给孙某甲、李某丙各3000元,剩余补助款6000元由村委扣下。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同干部孙某某、魏某己、程某甲(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将扣下的11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私分,其中魏某某分得2300元,侯某某和魏某己个分2000元,孙某某分得2400元,程某甲分得2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分别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3900元和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情况说明、罚没票据、村委账簿、证人孙某乙、魏某己、冯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魏某乙、魏某丙、李某戊、魏某丁、冯某乙、汪某某、魏某戊、程某丁、魏某庚、魏某辛、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利用担任村会计、村委委员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乡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同他人将国家拨付的补助款中的19000元进行私分,其中魏某某分得3900元,侯某某分得3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还其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杨金亮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