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秀梅与牛长、张四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782号 原告许秀梅,女,1941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建,男,1966年2月6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长,男,1979年8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782号
原告许秀梅,女,1941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建,男,1966年2月6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长,男,1979年8月4日生。
被告张四革,女,1978年1月3日生。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远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重阳,男,1989年2月21日生。系被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许秀梅诉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换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广建、朱胜利、被告牛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四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1日17时20分左右,牛长驾驶豫B56N98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红庙镇二坝村东时与许秀梅由南向北过公路行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秀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后,原告被送至兰考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皮下血肿;2、双肺挫伤,右侧胸膜腔液气胸的肋骨骨折;3、胸骨体骨折;4、右侧锁骨骨折;5、腕、手背软组织挫伤等。后被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牛长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许秀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牛长、张四革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1719.59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电动车损失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8139.03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23008.62元,被告已付35000元,还应赔偿88008.62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牛长辩称,我当初给了他垫付医疗费40000元,不是35000元,其他部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剩余的有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四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法合理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不予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部分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牛长驾驶豫B56N98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红庙镇二坝村东时与许秀梅由南向北过公路行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秀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阳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额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皮下血肿,2、双肺挫伤,右侧胸膜腔液气胸、多发肋骨骨折,3、胸骨骨折,4、右肘、腕、手背部软组织损伤,5、腕、手背软组织挫伤,6、高血压病II级、冠心病,7、2型糖尿病,8、右下肢深静脉炎术后,9、右肾囊肿,10、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于2014年9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35天,支出医疗费51719.59元。被告牛长为原告许秀梅垫付医疗费40000元。经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2014)第3-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牛长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许秀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经开封兰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鉴定意见书开兰博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95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范围;胸廓畸形属十级伤残范围。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原告许秀梅为农业户口。
另查明,豫B56N98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四革,被告牛长与被告张四革系夫妻关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下称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30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3-1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日清单、出院证、住院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护理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豫B56N9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保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牛长驾驶被告张四革所有的豫B56N9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牛长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许秀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对原告许秀梅的损失,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作为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对肇事车辆豫B56N98号小型普通客车承保有交强险,因此对原告许秀梅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原告许秀梅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车主被告张四革和被告牛长承担,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应责任,主次责任按照80%和20%负担为宜,由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和原告许秀梅分担。经计算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5171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天×30元/天)、营养费350元(35天×10元/天)、护理费2345.19元(24457元/年÷365天×35天=2345.19,原告方虽提供了护理人的收入证明,但不能证明其为护理人员及有固定收入,应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平均工资计算,1人护理)、残疾赔偿金13052.02元[(8475.34元/年×(20-13)年×22%=13052.02元,原告许秀梅1941年9月15日生,现年已73岁。残疾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应减少13年)]、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8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原告虽提供了交通费票据,但没有显示时间、用途且票据连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元)、鉴定费700元,上述费用合计77716.8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保险限额10000内支付原告医疗费5171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合计53119.59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支付原告护理费2345.19元、残疾赔偿金13052.0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3897.21元。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支付原告交强险外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41719.59元、鉴定费700元共计42419.59元中的80%即33935.67元。原告自行负担8483.92元。经计算,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许秀梅33897.21元,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支付原告交强险外损失33935.67元。本院对上述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电动车损失费3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部门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牛长已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结算相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秀梅各项损失计款33897.21元;
二、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秀梅各项损失33935.67元;
三、驳回原告许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牛长已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结算相应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1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621元。由被告牛长、被告张四革负担748元,原告许秀梅负担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卜家煌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