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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旭芳与常秀娥、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洛龙关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姚旭芳,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攀峰,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秀娥,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洛龙关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姚旭芳,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攀峰,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秀娥,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李世栋,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李世伟,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永峰,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春明,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姚旭芳诉被告常秀娥、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名誉权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常秀娥、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和9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常秀娥、委托代理人高春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4日,被告常秀娥、李世栋以其与原告有借贷纠纷为名,纠集张永峰、李必成、李世伟等人强行占据原告经营的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驱赶住宿客人,辱骂酒店人员,并在酒店门前悬挂白色横幅,散发传单,污蔑原告贪污、挪用公款、偷漏税、逃避分红等等,妄称原告欠债不还,恐吓供应商不准供货,酒店不得收货,并殴打员工,致使酒店经营陷入停顿。2012年5月6日,被告常秀娥、李世栋、张永峰将原告围堵在酒店电梯口,进行侮辱谩骂,并撕扯、殴打原告长达三个多小时,原告气短昏厥被送至医院。2012年5月7日,《香港资讯卫视》刊发《惊爆!三门峡政协委员在洛阳市遭围堵殴打谁来管?》的署名文章,真实报道了以上场面。在洛龙区调查组进驻酒店后,被告仍尽诽谤造谣之能事,在各新闻网站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2012年5月10日,被告常秀娥、李世伟、张永峰分别用“lord003”、“lord007”、“lord007009”等化名在天涯论坛、网易论坛、洛阳社区、百度贴吧等网站发布题为《洛阳惊现女文强,姚旭芳、沈绪芝疯狂敛财3000万》的文章,署名常秀娥。文章称原告利用酒店做诱饵,诈骗数百万元;圈养黑恶势力,与个别腐败官员勾结,为虎作伥,胡作非为;无视法律与道德,厚颜无耻,拒不还钱。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载139篇之多,致使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对原告谴责、声讨。原告系上海河南商会的副会长、三门峡市的政协委员,名下经营多家公司,社会活动范围广,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社会信誉颇高,而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直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请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于捏造事实。2012年3月4日,根本没有原告起诉的行为发生;原告长期拖欠宋广民25万元借款不还,宋广民等人常住酒店要账,原告避而不见;原告另外借被告常秀娥200万元长期不还,欺骗被告。2012年5月6日,宋广民等人碰见原告后,拦截讨要欠款,原告装疯卖傻,企图脱身。被告常秀娥闻讯赶来,要求其与李世栋当面对质。在警察在场情况下,原告无法自圆其说,伪装晕倒、昏厥,达到脱身目的。次日,原告借助熟人关系在《香港资讯卫视》刊发文章。该文章完全按照有关单方陈述所写,记者没有对当事人进行采访,也不在现场,原告的这一行为恰恰构成了对被告的侵权。被告对原告涉嫌犯罪行为的举报,均是通过正规途径,没有向路人散发传单。至于拉横幅一事,是其他债权人所为。被告也没有在网络上发帖,没有对原告实施侮辱和诽谤,原告的起诉毫无事实根据。
四被告反诉称:2009年7月,常秀娥、姚旭芳、沈绪芝、房文涛、刘邦甦5人共同组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酒店开业后,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数年来,实现利润数千万元。因原告系酒店大股东,长期和另一股东沈绪芝(财务总监)把持酒店经营权,涉嫌伪造账目,侵占公司财产,不给股东分红。而且原告从常秀娥处借款200万元长期拖欠不还。2012年3月,常秀娥向有关部门举报原告的违法犯罪情况。2012年3月16日,原告组织200多名黑恶势力和吸毒人员,强行占据酒店监控室、破坏酒店设施、抢夺财务室账目,并长期入住酒店,致使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酒店财务室、保险柜予以查封。2012年4月和5月,姚旭芳和沈绪芝两次以酒店名义张贴通知,停止营业,将员工放假,致使酒店至今停业。常秀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多次采取合法手段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安局虽然已经立案,至今没有给出结论。常秀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和债权,均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反映和申诉,从未采取违法手段,原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反而对被告进行诬告,多次在天涯社区、《香港资讯卫视》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名誉,故依法提起反诉,请判令原告停止对被告的名誉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1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反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反诉被告伪造账目、侵占资产;其如有意见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向社会公开;反诉原告所称网络上的评论并非反诉被告所发布,也从未署名;香港资讯卫视所做报道客观、真实。应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经洛阳市工商局洛龙分局注册登记,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餐饮、住宿等。该公司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原告,出资180万元,股份比例60%;沈绪芝,出资60万元,股份比例20%;常秀娥,出资30万元,股份比例10%;刘邦甦,出资30万元,股份比例10%。股东会选举原告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沈绪芝为监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各股东之间即因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和日常事务时有矛盾发生。2012年2—3月,被告常秀娥以原告长期借款不还为由,不断催促原告清偿,加之原被告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期间在酒店发生了悬挂横幅、散发传单、更换保安等群体事件,股东之间、其他人员之间甚至爆发言语和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出警多次。网络媒体不断出现对原被告,及对有关股东的负面报道。其中针对原告和被告常秀娥、李世栋、李世伟以及股东沈绪芝的帖子在有关网站不时出现,以上帖子或匿名,或分别以原告和被告常秀娥名义,对近期发生的事件及参与人员进行评论,内容较为详尽,用词多有偏激甚至激烈,但很多细节未经核实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当事者的名誉造成一定侵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影响。很多网民予以转发、跟帖、评论。《香港资讯卫视》的图文报道内容主要由原告提供。在此期间,市、区两级党委、政府派驻工作组进行处理。2012年5月,地矿酒店停业至今,也无法召开股东会。
2012年3月,被告常秀娥向公安机关举报原告侵占酒店财产、偷漏税等经济问题;2012年7月,沈绪芝以股权纠纷将常秀娥诉至本院。2012年10月,原告以名誉权纠纷将常秀娥等人诉至本院;地矿酒店以侵权责任纠纷将常秀娥等人诉至本院;2013年7月,常秀娥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原告诉至老城区法院。2013年10月,数十名员工以地矿酒店拖欠养老保险及工资为由,将地矿酒店诉至本院。涉及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正在处理。
以上事实,原告举出了关于网络帖子的公证书、相关视频、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据证实。被告举出了借款协议、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据证实。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使本院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和被告常秀娥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经营理念各不相同,以致在经营活动中互不信任,互相指责;因各种经济纠纷引发的相关诉讼不断产生,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也在依法办理中,公司经营管理长期陷入停顿。在此期间,针对双方的网络流言不断传播,负面帖子和报道也时有出现,客观上损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否认有关网络帖子是自己所为,但从内容及口吻判断,有关帖子或为本人发布,或为知情者分别以原被告名义发布,本人予以默许,事后也不加制止或澄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和被告常秀娥分别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常秀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反诉原告常秀娥要求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均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侵权其名誉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反诉原告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认为反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秀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原告姚旭芳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
二、反诉被告姚旭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反诉原告常秀娥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
三、驳回原告姚旭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常秀娥、李世栋、李世伟、张永峰的其他反诉请求。
诉讼费50元,原告承担10元,四被告承担40元。反诉费50元,反诉原告承担10元,反诉被告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彦峰
审 判 员  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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