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程学芳,女,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玉河花园4号楼433号。 委托代理人张敏捷,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玉河花园4号楼433号,系原告之子。 被告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原告程学芳与被告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向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送达了应诉手续,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提出原告所诉被告并非其医院,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程学芳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学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953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岩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