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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战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济源市汤帝大厦,将停放在汤帝大厦东侧路边的一辆蓝色“塞克”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修理电动车的郝悠方。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大街老公交站,将停放在老公交站对面路边的一辆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修理电动车的郝悠方。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3、2014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济源市宣化街,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文昌阁斜对面的苹果专卖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4、2014年9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济源市建业步行街,盗窃停放在建业步行街“阿香婆”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奥斯”牌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郝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济源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实施第四次犯罪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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