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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女,1979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女,1979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张甲伙同他人多次组织魏一、赵二、张三、赵四、孙五、丁六、栗七、张八、王九、陈十、王十一、王十二等人在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西平县重渠乡、上蔡县等地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甲在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玉米地内聚众赌博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收缴抽头渔利款4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四、赵二、栗七、魏一、张三、丁六、陈十、王十二、王九、王十一、张八、刘十三、王十四、陈十五、孙五、于十六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票据、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田卫培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甲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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