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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秀英要求宣告段传花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48号 申请人王秀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段传花,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 申请人王秀英要求宣告段传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48号

申请人王秀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段传花,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

申请人王秀英要求宣告段传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秀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乔传宝于2010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段传花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段传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段传花,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大徐庄村,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寻找段传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段传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段传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段传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栋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