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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殷传绪要求宣告平景华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殷传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平景华,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儿媳。 申请人殷传绪要求宣告平景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殷传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平景华,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儿媳。

申请人殷传绪要求宣告平景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殷传绪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殷玉杰于2003年5月30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平景华于2006年4月26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平景华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平景华,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黄岗乡平庄村,系申请人的儿媳。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0224152X。于2006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寻找平景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平景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平景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平景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栋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