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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昊达、李昊展要求宣告吕雨莲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40号 申请人李昊达(曾用名李久垅),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 申请人李昊展(曾用名李明),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监护人黄现荣,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40号

申请人李昊达(曾用名李久垅),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

申请人李昊展(曾用名李明),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监护人黄现荣,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吕雨莲,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

申请人李昊达、李昊展要求宣告吕雨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10日,申请人李昊达、李昊展的父亲李振库因病死亡,其母亲即被申请人吕雨莲于2006年4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吕雨莲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吕雨莲,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刘楼乡郭小集村189号。身份证号码:41232419781019102X。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确于2006年4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寻找吕雨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雨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雨莲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雨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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