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明灿,男。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男。 委托代理人牛进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贵,男。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方城县风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上诉人贾明灿为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城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贾明灿在原审中虽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提供的农业税征收卡和粮食直补通知以及方城县城关镇安庄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贾明灿已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对诉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经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贾明灿的起诉,显属处理错误,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城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方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尤 杨 审判员 张 南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尹双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