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淑萍,女,1967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取保候审,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皇甫大卫,北京市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淑萍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淑萍及辩护人皇浦大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量仪公司)在广州市以公司职工作为名义股东,注册成立广州市仲园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量仪公司),对内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以广州量仪公司的名义销售三门峡量仪公司产品;并以姜淑萍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室房产作为广州量仪公司办公地点,由姜淑萍等人办公使用,至2013年6月27日,三门峡量仪公司已付购房及装修相关费用73.45635万元。2010年8月,姜淑萍与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凌达公司)签订总价为310万元采购合同,收取106.398万元预付款,向三门峡量仪公司交付其中的35.466万元,由三门峡量仪公司加工产品向合肥凌达公司供货。2012年8月13日,姜淑萍收取合肥凌达公司应付货款196.4234万元未入广州量仪公司账目,并于同年9月11日背书转让给广州中仪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拒不向中原量仪公司上缴剩余货款,将广州量仪公司办公用房及上述267.3554万元货款非法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淑萍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淑萍辩称:房产属于我个人;货款是因为质量问题没有给付三门峡量仪公司,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房产是姜淑萍及家人合法的财产;姜淑萍没有占有货款的事实,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5日,三门峡量仪公司为方便产品销售,以本公司职工艾某、姜淑萍以及聘用孟某某作为名义股东(均未出资),在广州市注册成立了广州量仪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某。对内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以广州量仪公司的名义销售三门峡量仪公司产品。为解决办公用房,三门峡量仪公司以姜淑萍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室房产作为广州量仪公司办公场所,由姜淑萍等人办公使用,至2013年6月27日,三门峡量仪公司已付购房(包括首付、房款、契税、装修)等相关费用73.45635万元。2005年5月份,孟某某离开广州量仪公司。2006年3月份,三门峡量仪公司安排姜淑萍作为广州办事处负责人,广州量仪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变更为艾某、姜淑萍及本公司职工鹿某某、张某某(均未出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淑萍。2010年8月3日,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凌达公司)与广州量仪公司(经办人姜淑萍)签订总价为310万元综合量仪检具采购合同。合肥凌达公司向广州量仪公司支付106.39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11日、8月13日、8月30日,广州量仪公司与三门峡量仪公司分别签订四份产品购销合同,其中8月13日两份合同,姜淑萍均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随后,姜淑萍向三门峡量仪公司交付其中的35.466万元,由三门峡量仪公司依合同加工产品向合肥凌达公司供货。三门峡量仪公司向合肥凌达公司供货后,多次向姜淑萍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派人到合肥凌达公司对账、催要剩余货款,确定合肥凌达公司应付剩余货款为196.4234万元。2012年8月13日,姜淑萍由合肥凌达公司收取196.4234万元剩余货款汇票后,未将款项转入广州量仪公司账户。2012年9月11日,姜淑萍将该笔款背书转让给广州中仪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份左右,姜淑萍和孟某某签订了内容为“孟某某转让广州量仪公司40%股权给姜淑萍,共380000元”,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28日”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孟某某向姜淑萍出具了内容为“收到姜淑萍交来广州量仪公司股权转让款38万元”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的虚假“收据”以及内容为“本人孟某某是广州量仪公司的原股东,公司成立时,本人实际出资人民币38万元,公司另外两位股东艾某和姜淑萍实际各出资6万元。2005年本人离开公司时把全部出资(股份)转让给了姜淑萍,她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分批把全部38万元付清”的虚假“情况说明”。 姜淑萍从合肥凌达公司收取的267.3554万元(含合肥凌达公司预付款70.932万元)货款未入公司帐目,三门峡量仪公司多次催缴上述货款,姜淑萍均予以拒绝,且对三门峡量仪公司调整其工作、到三门峡量仪公司报到的书面通知不予回应。案发后,姜淑萍也拒绝陈述大部分涉案钱款去向。 另查明:2006年1月16日、2009年1月16日、2012年1月15日姜淑萍与三门峡量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门峡量仪公司按月对姜淑萍发放工资。 上述事实,有当庭查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姜淑萍供述:我是中原量仪厂职工,2003年被派到广州销售办事处工作。2006年广州量仪公司股权变更,鹿某某和张某某没有出资,是艾某安排的。他是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主管广州和重庆办事处的领导。2006年我被厂里任命为广州办事处负责人,也是公司委派到广州量仪公司负责人,三门峡量仪公司给我发工资,缴纳保险等。广州量仪公司前身就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在广州市的办事处。三门峡量仪公司为了方便开展业务,于2003年成立广州量仪公司,还是三门峡量仪公司的办事处,平时我们称广州量仪公司为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每年年初开销售会议,下销售任务;每年三门峡量仪公司都对广州量仪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广州量仪公司经营产生的费用由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我2006年任广州量仪公司法人代表至今,人事关系在三门峡量仪公司劳资科。广州量仪公司资产有办公用品、车、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的购买款是中原量仪公司报销的,是中原量仪公司的资产。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去过两次对广州仲园量仪有限公司进行审计,但是就是吃吃喝喝,但是没有查账就走了。广州仲园量仪有限公司的2012年前账目现在在哪记不清了,可能我把帐当破烂卖了。 2010年,我跟珠海格力集团签订合同,向合肥凌达公司供货,合同总价为302万多元,凌达公司预付合同款30%,大约100多万元,我向三门峡量仪公司交了合同款的10%。三门峡量仪公司向凌达公司供货,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三门峡量仪公司直接去凌达公司兑过账,196万余元是他们认可的。三门峡量仪公司要求我向凌达公司催要余下货款,我于2012年8月去凌达公司结了账。我从凌达公司拿走196万余元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广州市中仪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这笔钱没有走广州公司帐。2012年年底,中仪公司打回100万。45万元我作为股金入股何某某的中仪公司了,后来他又把钱退给我了。另外一笔钱55万还是50万我买了辆黑色丰田SUV汉兰达车,挂在广州量仪公司名下,用于平时的公司业务。剩下的96万余元,我个人把这笔款作为向中仪公司进货的货款用了,这些跟三门峡量仪公司都没有关系,是我个人的经营行为。 另多次供述:广州量仪公司与三门峡量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室房产是我个人购买的。 2、证人陆某某证实:2003年,三门峡量仪公司在广州办事处注册成立广州量仪公司,以本厂职工姜淑萍、艾某、孟学明作为股东,对外开展业务。但实际上公司只派了姜淑萍过去工作。到2006年,因为孟学明退出,我公司又决定将公司员工张某某、鹿某某代替孟学明成为广州量仪公司的股东。广州量仪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不动产、办公设备均是由三门峡量仪公司出资或购置。为方便开展业务,广州量仪公司把姜淑萍作为法人代表注册,不动产也登记在姜淑萍的私人名下。实际上还是原来的办事处,对外销售气电量仪、仪器仪表等,广州公司拿到订单后,由三门峡公司生产,三门峡发给买家,买家将货款打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再把货款打到三门峡公司的账上。姜淑萍与三门峡量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职工,经费、水电费等报销以及社会医疗等保险均在三门峡量仪公司,参与公司召开的销售会议。工资、效益工资由三门峡量仪公司发放。2012年,姜淑萍将安徽客户支付的196万余元货款侵占,我公司多次发函、派人催要,姜淑萍均拒不上缴。 3、证人艾某证实:我2001年开始任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主管公司在广州、重庆的办事处。2007年年底开始任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部长,2011年6月任三门峡量仪公司党委书记至今。2003年,为方便开展业务,三门峡量仪公司派职工在广州注册广州量仪公司,授权广州量仪公司代理中原量仪公司销售产品,对外开展业务。广州量仪公司人员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派去的,广州量仪公司就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在广州的办事处,资产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的,负责三门峡量仪公司产品在广东、广西、海南的销售。 2003年,三门峡量仪公司副总经理皇甫某某请了一个湖南人孟某某成立广州量仪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我、孟某某、姜淑萍是股东,我们都没有出资。是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代办的,工商需要验的注册资本金都是代办公司出的,后来代办公司抽回去了。请代办公司所需的费用都从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了。2006年,厂里改制后,孟某某退出,公司决定鹿某某、张某某成为股东,但他们都没有出钱。广州量仪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日常开支有些拿到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公司财务上都可以查到。三门峡量仪公司对广州量仪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三门峡量仪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对公司外派机构的资产、账目、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广州量仪公司资产有房子、办公用品等。刚开始,房子的购置、装修,办公用品的购置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钱,以个人名义买的,他们个人写的有说明,这些在公司财务上都可以查到。有些办公器材的购置是从广州量仪公司账上出的钱。2012年8月,我和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去凌达公司催要货款,和凌达公司对货款进行清算,确定凌达公司应支付货款196万余元。凌达公司表示这笔款项只能支付给广州量仪公司。所以,姜淑萍从凌达公司取走了196万余元的汇票。后来,三门峡量仪公司向姜淑萍多次打电话、发函、去人要这笔钱,但姜淑萍都不同意,后来直接不接电话、不见面了。 4、证人李某某证实:我2002年至2008年1月任三门峡量仪公司董事长。2003年,三门峡量仪公司为方便开展业务,决定在各地办事处成立一个名义有限公司,属于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即内部科室,人、财、物均由三门峡量仪公司管理。在广州成立的是广州量仪公司,决定以艾某、姜淑萍、孟某某为名义上股东,艾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他们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当时是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代办的,包括工商需要验的注册资本金都是工商注册代办公司出的,后来,都由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抽回去了。请代办公司所需的费用都从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了。艾某当时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不直接参与广州办事处的管理,是姜淑萍在那管理。2006年,厂里改制后,孟某某退出,公司决定鹿某某、张某某成为股东,但他们都没有出钱。广州公司的职工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派的,工资也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发放的。广州量仪公司的开支拿到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三门峡量仪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去广州办事处查账等。广州量仪公司资产有房子、办公用品等。房子的购置以及装修、办公用品的购置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钱,以个人名义买的,他们个人都给公司写的有说明,财务上可以查到。有些办公器材的购置是从广州量仪公司账上出的钱。 5、证人皇甫某某证实:我2000年或2001年开始任三门峡量仪公司副总经理管理销售,2011年9月出公司。姜淑萍是我妻子姜淑琴的妹妹。2003年,为方便开展业务,三门峡量仪公司决定在各地成立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的就是广州量仪公司,归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管理。三门峡量仪公司决定以艾某、姜淑萍、孟某某为名义上股东,艾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50万元,成立广州量仪公司。艾某当时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不直接参与广州办事处的管理,开始广州办事处是孟某某管理。2006年,孟某某退出后,鹿某某和张某某都由三门峡量仪公司决定进广州量仪公司持股,但他们都没有出钱,是虚拟持股。三门峡量仪公司决定让姜淑萍任法人代表,之后就一直是姜淑萍在那管理着。 广州量仪公司的职工都是三门峡公司派的,工资底薪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发放的。广州量仪公司职工的提成等日常开支是从广州量仪公司付,房子的按揭款等是三门峡量仪公司付的,这些在三门峡量仪公司财务上都可以查到。三门峡量仪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组织过两次去广州办事处查账等。姜淑萍、鹿某某、张某某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职工。广州量仪公司资产有房子、车、办公用品等,在三门峡量仪公司财务上都有固定资产表登记。广州量仪公司成立之初,房子的购置以及装修、办公用品的购置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钱,这些在三门峡公司财务上都可以查到,后来有些办公器材的添置是从广州量仪公司账上出的钱。 6、证人孟某某证实:2003年,三门峡量仪公司决定成立广州办事处,注册一家公司,三门峡量仪公司销售部长皇甫某某邀请我进这家公司任职,于是我接受三门峡量仪公司的委托,在广州注册了广州量仪公司,当时是以我、艾某、姜淑萍为名义上股东,艾某和姜淑萍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的职工,我作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50万元,名义上我出资20万元,工商登记上我占40%的股份,艾某和姜淑萍他俩各出15万元,占30%的股份,实际上我们都没有出资。 当时,我找广州白云区工商管理局下属的一家叫“云商”的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代办的,工商需要验的注册资本金都是这家代办公司出的,请代办公司所需的费用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购买广州量仪公司办公场所广州市解放北路金桂园C8栋206室和办公用品都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钱,以姜淑萍的名义购买,首付款和按揭款三门峡量仪公司出的钱。2005年5月,因为我不想在广州量仪公司干就离开了,但是工商登记上到2006年3月我才退出。广州量仪公司就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销售三门峡量仪公司的产品,日常开支和办公物品的购置都是在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因为姜淑萍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在广州量仪公司的代表,这些报销都是姜淑萍具体办理的。 另证实: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姜淑萍到江门市找我,她说要向三门峡中原公司争取利益,希望我给她签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抄一份收据和一份情况说明。意思就是2003年广州量仪公司成立的时候,我出资38万元,艾某和姜淑萍各出资6万元。2005年我退出的时候她给我支付38万元从我这购买走广州量仪公司40%的股份,我碍于朋友关系,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给她出具了。给她出具的这些材料不是实际情况,公司注册我们没有出资,她也没有给我38万元买股份。 7、证人张某某、鹿某某证实:其系三门峡量仪公司职工,按领导安排在广州量仪公司分别持股5%、53%,未出资,未分红。 8、证人何某某证实:姜淑萍是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量仪公司的负责人,认识客户多,她就作为中间商,拿到购销合同,然后发单给我,把预付款付给我,我就生产或进货,然后发货、开发票,每个月一对账。2012年9月,姜淑萍背书给我公司一张196.4234万元的汇票,作为预付货款,进到我公司账上。是她自己提出预付这个数额的货款,我们之间没有价值这么大的购销合同。到10月份,她表示想用里面的一部分钱入股我的中仪测量仪器有限公司,我将196万余元中的45万从我公司的账上转到广州量仪公司账上。她又从广州量仪公司账上将这45万转入我公司验资账户上。经过验资和工商登记,她就以广州量仪公司的名义成了我公司的股东,我持股55%,她持股45%。到今年五月份,姜淑萍表示要退股,并把广州量仪公司的公章交给了我。我在今年6月底还是七月初去工商局办理了她的退股手续。196万余元中除了这45万,其中还有50万元我转账给她,她把这笔钱买车用了,剩下的钱一部分作为购买我公司货物的货款,一部分还在我公司账上。 9、证人吴某证实:2010年8-9月,合肥凌达公司与广州量仪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广州量仪公司实际向合肥凌达公司送货302.8214万元,合肥凌达公司在2010年预付106.398万元,2012年8月,广州量仪公司姜淑萍向合肥凌达公司申请把余下货款的付款方式改为以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8月20日,姜淑萍从合肥凌达公司将196.4234万元的汇票取走。 10、2003年三门峡量仪公司向市经贸委申请建立广州办事处,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室;广州办事处资产明细传真件,落款为姜淑萍(打印),2010年12月24日,不动产包含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一套。(手写注:广州办事处房贷尚未还清,为公司每月付款还贷);2003年6月,姜淑萍自书“关于广州办事处购房说明”广州办事处成立于2003年,因公司资金问题及购房政策的要求,公司决定以个人名义购买按揭房一套,属于公司房产;广州办事处购房款付款情况一览表:自2003年3月11日至2003年10月8日预付购房款333729.4元,至2012年8月14日付房屋按揭款360912.46元,合计(包括首付、房款及契税、装修等款项694641.86);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淑萍买受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2006年12月6日,三门峡量仪公司关于集中规范管理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驻外办事处房产手续的决定:“根据公司产品销售及扩大市场的需要,公司从2000年6月开始已在重庆、上海等地建立了办事处并购买了办公用房。由于公司资金问题和购房按揭款政策的要求,公司决定先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办公用房。首付及按揭款资金全部由公司支付,产权归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待时机成熟再过户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为集中规范这类问题,决定将各办事处房产具体情况、购房合同及购房者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交公司办公室集中管理”。 11、姜淑萍在三门峡量仪公司报销凭证:2003年8月,姜淑萍报销广州办事处相关票据(充电器,计算器、电话、烟机、空调、办公家具等);2003年广州办事处首付房款及装修费等账目;2003年3月10日报销购房款21921元、购房款75000元、购房款10000;2003年4月1日报销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发票)132639元;2003年4月15日报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发票)1500元分质供水系统;2003年5月5日报房款38794、房款10148.4、房款47000、房款40000、房款1002元、房款29952元;2003年8月5日报房款29912元;2003年12月18日报按揭代理费、房屋管理费、补交房款、房屋契税总计19182元;2003年10月6日报广州办事处传真、复印一体机6200元;2003年10月29日报广州办事处购房保险费9277元等;2003年12月出差报销相关票据;2008年12月22日报广州办事处费用8千余元,含广州市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煤气公司费用、电费、水费、住宅管理费等;2008年12月22日报差旅费9千余元,事由学习、订货、要款(单位营销中心)含姜淑萍机票;2008年6月10日报相关费用1万余元,含出差(订货、催款)机票、金桂园越秀阁C8栋206房电信费用;2010年2月24日报销旅费,含姜淑萍机票;2006年付广州办事处房屋按揭款5万元;2006年3月27日付广州办事处房屋按揭款5万元;2007年1月9日付广州办事处房屋按揭款5万元;2008年3月11日付广州办事处房屋按揭款5万元;2011年8月15日付广州办事处购房贷款10887.72元(附姜淑萍发给杜峥嵘传真件:“速将此传真交财务部长,切记每月的20日为扣款日期,从2011年2月20日到5月20日每月扣房贷为3628.83元,从6月20日开始为3629.24元,6月底我回厂已办手续,现欠银行房贷2个月,请尽快打款打款资料如下: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宜安支行,44-036400460119167,户名姜淑萍”。 12、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三门峡量仪公司向姜淑萍44-036400460119167账户汇房贷款记录;广州银行东川支行调取广州量仪公司验资往来凭证;广州量仪公司资产、成立情况相关文件;2006年3月17日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三门峡量仪公司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对姜淑萍发放工资情况;2006年1月16日姜淑萍与三门峡量仪公司签劳动合同;2009年1月16日姜淑萍与三门峡量仪公司签劳动合同;2012年1月15日姜淑萍与三门峡量仪公司签劳动合同;三门峡量仪公司2005年、2007年对公司销售点审计:列广州办事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名称:广州量仪公司固定资产中房产为公司委托姜淑萍办理的按揭贷款所购,分20年付清;2007年代理协议;2009年营销中心考核办法;2010年销售部考核办法,办法适用于各办事处考核;2009年公司只承担办事处(在册)员工的工资,其他费用由各办事处自行承担;2010年:(区域主管姜淑萍、内勤销售员杜峥嵘);2013年3月4日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证实姜淑萍自1995年至今在该中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3月4日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证实三门峡量仪公司职工姜淑萍,在该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广州量仪公司账目应付账款:三门峡量仪3028214元,应收账款合肥凌达公司3028214元。 13、2010年8月13日,三门峡量仪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淑萍)与广州量仪公司(委托人辛某)签订合同,供格力检具价值1251820元;2010年8月11日,三门峡量仪公司与广州量仪公司(姜淑萍)签订合同,供塞规、量规价值1337815元;2010年8月13日,三门峡量仪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淑萍)与广州量仪公司(辛某)签订合同,供检具价值510365元;2010年8月30日三门峡量仪公司与广州量仪公司(姜淑萍)签订合同,供检具价值446600元;账目往来及增值税发票;合肥凌达公司付款凭证。 另有三门峡量仪公司举报材料、被告人姜淑萍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淑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货款267.35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淑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000号金桂园C8栋206房产的事实,经查:三门峡量仪公司以被告人姜淑萍名义购买该房产并作为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量仪公司办公用房由被告人姜淑萍使用,被告人姜淑萍并未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而占为己有,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淑萍有将该房产抵押、转让、转卖等处置行为,故对该项财产指控不予支持。三门峡量仪公司注册成立广州量仪公司,被告人姜淑萍并非该公司实际股东,其身为三门峡量仪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广州量仪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收入不入公司账户、伙同他人伪造购买广州量仪公司股权的手段,将合肥凌达公司给付其公司的货款267.3554万元据为己有,且案发后拒绝陈述大部分涉案钱款去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姜淑萍辩称货款是因为质量问题没有给付三门峡量仪公司、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姜淑萍没有占有货款事实,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淑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淑萍的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此前羁押23日已折抵刑期。) 二、被告人姜淑萍非法所得267.3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尹 团 花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如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