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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刑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刑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漯郾检刑变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期间,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老应村村民应某超(妻子王某某)、张二某(妻子谭某某)、应红某(妻子楚某某)、应小某(妻子付某某)、应青某(妻子李某某)5夫妇违犯国家计生法律法规,导致超生5人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应新某、张某某、应红某、应某某、张某某证言;书证:某村超生情况、收款票据、超生孩户籍证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户籍证明、李某某负责工作情况证明、计生文件及相关实施办法、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期间,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某村村民应新某(妻子王某某)、张某某(妻子谭某某)、应红某(妻子楚某某)、应小某(妻子付某某)、应青某(妻子李某某)5夫妇违犯国家计生法律法规,导致超生5人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应新某、张某某、应红某、应某某、张某某证言;书证:某村超生情况、收款票据、超生孩户籍证明、李某某负责工作情况证明、计生文件及相关实施办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导致计划外怀孕户超生5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君红
审 判 员  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宏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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