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亚,男,生于1981年5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5月至今任襄城县湛北乡财税所副所长。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亚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4日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继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亚在办理襄城县湛北乡2011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明知湛北乡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国家补贴资金遭受342721.11元的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孔某亚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亚在办理襄城县湛北乡2011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明知湛北乡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国家补贴资金遭受342721.11元的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 王某晓、刘某伟、李某超、杨某淼、高某凯的证言、湛北乡政府文件及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证明、湛北乡人民政府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成立襄城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孔某亚任职及身份情况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业务,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孔某亚犯滥用职权罪成立,予以支持。孔某亚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孔某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亚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审 判 员 樊高峰 代理审判员 李淑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