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发正,男,生于1961年7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河南省桐柏县财政局主任科员,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安居小区413号。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发正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发正及其辩护人郑淮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5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发正伙同时任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区委书记杨方成(另案处理),利用杨方成的职务之便,帮助刘某杰承包三门峡市湖滨区房管局下属的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开发的安置房工程,并从中非法收受刘某杰先后八次送的贿赂款共计305万元人民币。其中,周发正分得贿赂款52万元,杨方成分得贿赂款253万元。案发后周发正所得赃款已退回。周发正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发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周发正属自首,系从犯,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5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发正伙同时任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区委书记杨方成(另案处理),利用杨方成的职务之便,帮助刘某杰承包三门峡市湖滨区房管局下属的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开发的安置房工程,并从中非法收受刘某杰先后八次送的贿赂款共计305万元人民币。其中,周发正分得贿赂款52万元,杨方成分得贿赂款253万元。案发后周发正退出30万元人民币及利用赃款所购买的广本雅阁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发正当庭供述其伙同杨方成先后八次收受刘某杰贿赂款305万元,自己分得52万元。其供述与证人杨方成、刘某杰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证人王某明、易某立、王某坤、姚某茹、杜某平、刘某涛、王某梅、闫某印、杨某波、马某臣、魏某萍、侯某文、朱某红、惠某双的证言、桐柏县财政局证明、中国共产党桐柏县委员会关于周发正任职的文件、收款条、周发正的兴业银行卡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汽车销售合同、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唱标记录表、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中村改造田家渠配套安置房工程施工协议、授权委托书、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代为持有股权协议书、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活期交易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汇款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及个人汇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查询单及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帐单、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领款单、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有限公司明细分类帐、记账凭证及工程项目结算单、南阳市纪委案管室证明、杨方成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委员会关于杨方成的任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发正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周发正犯受贿罪成立,予以支持。周发正的辩护人辩称周发正属自首、应减轻处罚。经查,中共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证明证实周发正因违法违纪于2013年10月9日被南阳市桐柏县纪委采取“双规”措施。桐柏县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周发正在桐柏县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上述证据证实周发正如实主动向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均未能证实周发正在未被纪委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到纪委或相关办案机关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周发正介绍刘某杰与杨方成认识,后杨方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杰谋取利益并与周发正共同非法收受刘某杰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周发正起次要作用,且所分赃款在该起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小,属从犯,可减轻处罚。周发正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发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30万人民币及广本雅阁轿车一辆(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罗书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宝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