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邱超朋、邢稳霞诉王双双、王荣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36号 原告邱超朋,男,27岁。 原告邢稳霞,女,47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双双,女,26岁。 被告王荣香,女,52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超峰、吕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36号

原告邱超朋,男,27岁。

原告邢稳霞,女,47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双双,女,26岁。

被告王荣香,女,52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超峰、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邱超朋、邢稳霞诉被告王双双、王荣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邱超朋、邢稳霞及代理人牛智通、被告代理人韩超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份,经王建庄和邱桂轩介绍,原告邱超朋与被告王双双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4日,双方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期间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彩礼现金37447元,被告王双双向二原告索要手机一部(3300元)、黄金戒指一枚(2800元)、钻戒一枚(9500元)。但被告王双双没有真心和原告邱超朋过日子的打算,原告方多次催促被告王双双领取结婚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王双双虽是一个女人,但脾气暴躁,发生矛盾时殴打并威胁原告,说明是为了原告的钱财,根本没有和原告生活下去的打算。如今,被告既不和原告登记结婚,又不退还彩礼,导致原告人财两空。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现金37447元,被告王双返还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现金37447元,被告王双返还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原告邱超朋与被告王双双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份,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在2013年11月29日订婚和2014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期间,男方自愿给付现金100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因原告要求被告所挣的钱全部交给原告并且提出让我母亲买辆车的过分要求,因我不答应,致使二原告认为我不和他们一心。导致分手的原因在于二原告,过错在于二原告,二原告自愿给付彩礼100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都属于赠予,其中手机已丢失。并且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3年9、10月份,经人介绍,原告邱超朋与被告王双双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便同居生活。2014年5月4日,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因发生较大矛盾,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原告为证明给付彩礼提供有媒人王建庄和邱桂轩书面证言(未出庭)及郭元元证言。被告仅认可订婚时给予1001元、结婚时给付彩礼10000元、黄金戒指一枚及手机一个(已丢失)。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为证明给付彩礼提供有媒人王建庄和邱桂轩书面证言,因该两个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该两份证言,本院无法采纳。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也考虑到原告邱超朋与被告王双双已举行婚礼并长期同居生活,因此,被告应适当退还原告给付的财物,考虑到被告称黄金戒指一枚及手机一个已丢失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现金12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双双、王荣香退还原告邱超朋、邢稳霞人民币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邱超朋、邢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二原告负担165元,二被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自豪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