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钢,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032310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盗窃于2014年5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4年9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志钢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志钢携带液压钳、螺丝刀、板子、剪子等作案工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蓝爵小区院内,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7号楼下的一辆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上的U型锁用液压钳剪断,正准备将电动三轮车推走时被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52元。 2014年9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志钢携带螺丝刀、板子、剪子等作案工具到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将被害人霍某某停放在住院部楼下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的把锁破坏后,推着电动车离开时,被霍某某发现并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46元。 2014年10月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志钢携带螺丝刀、板子、剪子等作案工具到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妇产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踏板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的把锁撬开,并推至院内西北角一个偏僻的地方,后用螺丝刀拆卸电瓶时被报案及程某某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霍某某、程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张志钢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钢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