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涛,男。 委托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阳阳,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根山(又名张振山),男。 上诉人朱亚涛因与被上诉人佘胜利、原审被告张根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朱亚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颜民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