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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涛与佘胜利、张根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涛,男。 委托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阳阳,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涛,男。
委托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阳阳,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根山(又名张振山),男。
上诉人朱亚涛因与被上诉人佘胜利、原审被告张根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朱亚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颜民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