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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芳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宇、王楠、刘长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刘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新宇,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系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楠,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赵郑利之女。
原审第三人刘长清,男,82岁,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
上诉人王玉芳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程新宇、原审第三人王楠、原审第三人刘长清合同纠纷一案,王玉芳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芳的委托代理人刘啸、杜方涛、被上诉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与程新宇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楠、刘长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