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子敬,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贺勤超,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福兴,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乔子敬因与被上诉人冯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子敬的委托代理人贺勤超,被上诉人冯福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