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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子敬因与冯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子敬,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贺勤超,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福兴,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子敬,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贺勤超,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福兴,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乔子敬因与被上诉人冯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子敬的委托代理人贺勤超,被上诉人冯福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