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祥与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29号 原告李祥,男,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旭阳,男,1966年5月9日出生。 被告高梅,女,1966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李祥诉被告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29号
原告李祥,男,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旭阳,男,1966年5月9日出生。
被告高梅,女,1966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李祥诉被告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2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并以二人房产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薛旭阳,原告也未提交被告薛旭阳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