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29号 原告李祥,男,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旭阳,男,1966年5月9日出生。 被告高梅,女,1966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李祥诉被告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2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并以二人房产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薛旭阳,原告也未提交被告薛旭阳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