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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王若冰、邢怀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赵勇,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住所地: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西5-5。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该校校长。 被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赵勇,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住所地: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西5-5。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该校校长。

被告王若冰,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林松,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邢怀东,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

原告赵勇与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王若冰、邢怀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勇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告王若冰的委托代理人范林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及被告邢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勇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王若冰、邢怀东系合伙人,二人为开办学校找到原告为其担保,原告为其办学提供了10万元担保。被告西点学校开办后不久,二合伙人因管理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学校经营不善,收了学费却没有履行教学义务,2014年4月14日教育局以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承担了100000元的学费退款,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现在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返还垫资款1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若冰的委托代理人范林松庭审中口头辩称,首先王若冰和邢怀东不是合伙人,王若冰是为邢怀东打工的,我向法庭提交的信件是其亲笔书写的,而且有证人证明。王若冰之所以被写为法定代表人是因为邢怀东说自己受过刑事处分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才把王若冰写为法定代表人;当时找原告赵勇担保的是被告邢怀东,王若冰从来没有找过原告赵勇,也不知道担保这回事情;被告王若冰已经在2013年7月份从西点英语学校离职,期间我们也将邢怀东告到了渑池县经侦队,并且第一时间将这件事情通知了原告赵勇。王若冰离职后邢怀东继续经营西点学校,之后发生的事情和王若冰本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现在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西点学校经营期间的所有收入都是由邢怀东老婆掌管并直接将钱转入邢怀东个人账户,所以该学校就是邢怀东的私人学校,和王若冰完全没有关系。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邢怀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赵勇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渑池县食品安全监督所出具的拟办教育机构开办资金情况一份,拟证明原告担保的事实存在;2.渑池县教体局证明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23位家长承诺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担保义务。

被告邢怀东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一份,拟证明被告王若冰是该学校举办者;2.2013年12月7日范林松给邢怀东短信一条,拟证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系王若冰和邢怀东合伙开办,王若冰丈夫收过学生学费的事实。

被告王若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8月12日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王若冰是聘用校长,邢怀东需三个月内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从此以后王若冰不再占学校任何股份的事实;2.关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老板邢怀东涉嫌侵占单位资金罪举报材料一份;3.关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老板邢怀东和会计李某侵占学校资金向教委紧急汇报材料一份;4.关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老板邢怀东和会计李某侵占学校资金向全体教职工公开信一封。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在渑池县教体局调取证据一份:渑教体字(2012)57号文件一份。证明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王若冰。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调查,并依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初,被告王若冰和被告邢怀东合伙在渑池县开办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培训学校,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邢怀东出资金,被告王若冰负责学校全部工作的方式合伙开办该校,邢怀东占51%的股份,王若冰占49%的股份。2012年6月3日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做出渑教体字(2012)57号文件,同意被告王若冰举办西点英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为王若冰。2012年6月13日,原告赵勇为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提供书面担保,对王若冰所举办的西点少儿英语应提供的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十万元)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办学期间因故造成教育服务对象或从业人员损失时,依法进行赔偿的,保证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并提供赔偿金。后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因故需退还学生学费,经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协调,原告赵勇履行担保责任向渑池县教育体育局缴纳了100000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被用于替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退还23位家长的学费,2014年4月14日,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及西点少儿英语学校23位家长承诺书各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西点英语学校担保人赵勇已履行完担保义务,向教育局缴纳担保金10万元整…”等内容,该承诺书载明“西点英语一案我们23位家长已接受退还学费10万元整(部分),资金由担保人赵勇提供,23位家长就此事不再找教育局,23位家长承诺及签名”。后原告赵勇找三被告追偿100000元的保证金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被告邢怀东和被告王若冰口头约定双方由被告邢怀东出资金,被告王若冰提供技术性劳务(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方式合伙办校,并且双方均参与盈余分配,故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应视为被告邢怀东和被告王若冰合伙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原告赵勇起诉被告邢怀东、王若冰、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要求其立即偿还自己垫付的1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若冰的代理人范林松先辩称被告王若冰是为被告邢怀东负责管理工作,不占有学校的股份,纯属打工者,后又辩称自己和被告王若冰占有学校49%的股份,但是期间因故退股,现在和学校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王若冰以此为由不予偿还原告垫付保证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邢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渑池县西点少儿英语、邢怀东、王若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勇垫付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邢怀东、王若冰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张 群 芳

审 判 员 赵 年 法

代理审判员 苏 海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上官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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