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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英与曹玉春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英,女,汉族,1958年12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杨超英与被执行人曹玉春支付令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英,女,汉族,1958年12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杨超英与被执行人曹玉春支付令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曹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玉春于2014年6月6日前按支付令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玉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玉春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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