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延金亮,男,1957年12月5日生。 被告郭卫星,男,30岁。 原告延金亮诉被告郭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金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换原告延金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