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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华与王保华、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华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洪才,该公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华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该公司企业经营管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撤诉、调解。
委托代理人刘渊博,该公司企业经营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撤诉、调解。
上诉人孙洪华与被上诉人王保华、原审被告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邮寄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所留电话停机、且其提供地址查无该人被邮局退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孙洪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26元,由上诉人孙洪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