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侯艳涛与杨新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艳涛,女,1979年6月22日,汉族,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立,男,1981年7月27日,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侯艳涛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艳涛,女,1979年6月22日,汉族,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立,男,1981年7月27日,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侯艳涛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