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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与李培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高云,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委托代理人王芳、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显,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高云,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委托代理人王芳、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显,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五沟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诉被告李培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云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审判员  李东升
陪审员  张志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 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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