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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曾用),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曾用),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已结婚的情况下,又以和贾某谈恋爱结婚为名,先后以还房贷、装修房子、家中被盗、家人病重等理由,骗取贾某现金8万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但辩称实际骗取是6万余元,不是8万元,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已结婚的情况下,又以和贾某谈恋爱结婚为名,先后以还房贷、装修房子、家中被盗、家人病重等理由,骗取贾某现金6万余元。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1年,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贾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借贾某几次钱都很顺利,后来其就以买房子、装修房子、家中被盗、奶奶病重等理由骗了贾某三万元。2013年年后,贾某打电话叫其去郑州,其到贾某租住的房里,见两个人在屋里坐着,就知道坏事了,骗贾某的事露馅啦。其就如实的给他们说了。给贾某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才让其走了。实际骗取贾某6万余元。

2、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011年6月份其在郑州打工,张某与其联系,并开始向其借钱,借1000元两次,借500元两次。10月份要求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说在深圳买有房子,需还房贷。让其每月帮他还2500元。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12月其每月给张某2500元。2012年9月份张某以装修房子的名义向其要6500元;2011年春节向其要5000元;春节后又要5000元;2012年张某以家中花生被盗向其要5000元;又以奶奶病重向其要5000元。后了解到张某已结婚并有孩子的事实。2013年3月份,张某在郑州其租住处给其打了8万元的欠条,承诺3013年5月31日之前还清。张某一直不还,其就报案了。

3、证人贾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期间,其了解到妹妹贾某的恋爱对象张某是已婚并有孩子的人,其奶奶没死,也没有在深圳买房子。张某的一切都是在欺骗妹妹。2013年3月张某给打了8万元欠条。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张某在2010年已结婚并生有一男孩的事实。

5、民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张某于201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

6、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骗贾某的事实和贾某向张某讨要被骗钱的事实。

7、录音光碟一个,证明张某实际骗贾某6万余元。

8、谅解书、领款条,证明被告人张某骗取被害人6万余元,退还55000元,被害人对其谅解。

9、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的年龄及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提交的8万元的欠条,与被骗实际数额不符,被害人、被告人均认可被骗数额为6万余元,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下余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宗国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育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