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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6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南阳市卧龙区安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6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南阳市卧龙区安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