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6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南阳市卧龙区安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