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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生军,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委。 被申请人安某某,男,1962年12月2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生军,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委。

被申请人安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在民权县老颜集乡李大庄南北路弯道北侧,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京PL5U37号小型轿车和石东海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李传芝受伤,两车损坏。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京PL5U3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京PL5U37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京PL5U3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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