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洪英,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与被告王新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