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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英与被告王新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洪英,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王洪英,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任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与被告王新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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