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30号 原告王桥乡良尧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须成,任村委主任。 被告杨纪华,男,40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 被告民权县王桥镇良尧西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家义,任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桥乡良尧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纪华、民权县王桥镇良尧西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桥乡良尧东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桥乡良尧东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桥乡良尧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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