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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杨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梁钊,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杨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梁钊,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