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6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