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58年11月14日生。 本院在执行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照(2011)上民一初字第31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