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保志,男,1965年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9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保志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保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苏保志在仅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从事颈肩腰腿痛诊疗活动,在被开封县卫生局于2011年7月份和2012年5月份行政处罚二次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自己家中从事该项诊疗活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保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保志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苏保志在仅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从事颈肩腰腿痛诊疗活动,在被开封县卫生局于2011年7月份和2012年5月份行政处罚二次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自己家中从事该项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保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苏保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保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保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苏保志符合矫正条件,本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保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