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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香甫与樊秀军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魏香甫,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秀军,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魏香甫,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秀军,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香甫与被告樊秀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香甫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香甫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香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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