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