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冉某某,男,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女,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