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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志江与张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小字第4号 原告窦志江,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洋,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志江诉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小字第4号

原告窦志江,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洋,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志江诉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志江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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