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刘小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小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