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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会琴诉被告郭百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68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68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88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9年1月20日生育长女郭某甲,于2002年12月28日生育次女郭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生气打架,且被告经常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1、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抚养婚生女郭某乙;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9年1月20日生育长女取名郭某甲,于2002年12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郭某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结婚,其婚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许某某认为与被告郭某某经常生气打架,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许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许某某请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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