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凤玲诉被告朱江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14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14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故对其进行殴打。请求被告抚养非婚子。
被告辩称,1、原告无故对其及母亲进行辱骂,其与原告托人办理了结婚证,但双方均未到登记机关;2、要求抚养儿子,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1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6年10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朱某已,该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5.3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洪山庙村委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自2006年1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其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原、被告之子朱某已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因该子一直由被告朱某甲抚养,且原、被告双方均请求该子由被告抚养,故本院认为该子应由被告朱某甲抚养为宜。原告李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至该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为19069.52元(8475.34元×25%×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之子朱某已由被告朱某甲抚养,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906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许成林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