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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梦阳诉被告万秀娟、万汉东、唐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84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万某甲之父。 被告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84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万某甲之父。
被告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万某甲之母。
原告彭某诉被告万某甲、万某已、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万某已、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万某甲经王××介绍认识后,三被告共收取其各项礼金及物品计款43600元。现被告万某甲另嫁他人,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8800元。
被告万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经王××介绍认识后,各自外出打工,原告到其打工之地不寻找工作,花其打工挣的钱。
被告万某已、唐某辩称,其夫妇未收取原告分文彩礼款,故不应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万某甲经王××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8月7日经介绍人王××交给被告万某甲彩礼款38000元。后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20日举行婚礼,当日原告彭某母亲突患疾病,未能迎娶万某甲过门,引起被告方不满,导致婚约解除。原告彭某为此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8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甲收取原告彭某彩礼款38000元,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某甲收取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应予以返还。因原告彭某在此婚约中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被告万某甲返还比例为80%,即为30400元(38000元×80%)。原告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8800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收取另外800元及被告万某已、唐某收取彩礼款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某彩礼款3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万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毅
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成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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