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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后友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保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3号 申请执行人:梅后友,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保信阳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后友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保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3号

申请执行人:梅后友,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保信阳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后友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保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557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