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与被上诉人朱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正委,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正委,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丽,女,1962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郭昌威(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与被上诉人朱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朱美丽于2014年2月1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尹正委、张海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尹正委、张海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