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正委,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丽,女,1962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郭昌威(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与被上诉人朱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朱美丽于2014年2月1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尹正委、张海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尹正委、张海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尹正委、张海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