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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女,1990年10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乙,男,1962年9月17日生,系孟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1964年5月21日生。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女,1990年10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乙,男,1962年9月17日生,系孟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1964年5月2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1992年5月20日生,系孙某甲之子。
本院在审理孟某甲、孟某乙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