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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子富。 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川。 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子富。
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川。
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子富撤回起诉。
诉讼费5380元,由原告张子富减半负担269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