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子富。 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川。 原告张子富与被告张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子富撤回起诉。 诉讼费5380元,由原告张子富减半负担269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阁 |